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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迟继友、徐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继友,徐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迟继友,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徐从刚,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195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19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