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大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大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897号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霞,女,汉族,1987年12月8日生,居民。被申请人:张大洪,男,1986年4月26日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大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7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3457元,由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