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时发与聂花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时发,聂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肖时发。被执行人:聂花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时发与被执行人聂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聂花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聂花菊履行(2016)湘12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聂花菊当向肖时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部分利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640元。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聂花菊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