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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汉金泰来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北京源通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顾道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泰来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源通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顾道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334号原告:武汉金泰来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家美时尚广场板材区三期1、2、3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源通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丰园2区15号楼7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秦忠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道有,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道才,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深圳市顺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技术员。原告武汉金泰来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源通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顾道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武汉金泰来不锈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金泰来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