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团不与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团不,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644号原告:马团不,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青海省民和县居民,现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海,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明,甘肃李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都兰县宗加乡开荒北地区。总公司地址:敦煌市沙州镇。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殷红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马团不与被告都兰县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以起诉后认为被告侵犯的合法利益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为减少法院认定和审理案件的难度,保障其基本的权利,于2017年10���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团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团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尖 措人民陪审员 王 顺 娇人民陪审员 仓 震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道尔吉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