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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恒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恒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港北二路401号。法定代表人:梁明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红碾村2组。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案件由来: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高新区华阳”,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上诉人所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高新区华阳”,因无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故应以其工商登记地为住所地。因上诉人住所地登记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港北二路401号”,即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辖区内,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