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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5265号原告:刘志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北环路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45933850Y。法定代表人:王维。原告刘志华与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车辆停放期间的费用及安全事故、损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原告支付77500元给被告,被告将合同约定的河南开瑞汽车交付原告,被告在原告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汽车所有上户、保险及车辆合格等所有手续,逾期被告将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被告至今都无法办理车辆的所有手续,所以原告与被告解除了购车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775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返还了68500元,还欠9000元未付,被告谎称自己没钱再三拖欠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拒不还款。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刘志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开瑞汽车定购单》、收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举示的《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开瑞汽车定购单》、收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汽车,双方签订《开瑞汽车定购单》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K60旗舰手动型号红色开瑞汽车一辆,净车价69800元,包牌价(含购置税、保险、上户费等)775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在原告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2017.3.22日-4月3日)完成所有上户、保险及车辆合格等手续,过期则被告应在两天内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并在后五个工作日内办齐上述车辆手续交付原告。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775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但之后被告因其自身原因至今无法为原告购买的车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被告向原告退还了购车款68500元,尚欠9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开瑞汽车定购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因其自身原因至今无法为原告购买的车辆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从被告已退还原告购车款68500元的事实来看,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购车合同,被告现尚欠9000元余款未付,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购车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应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上户、保险及车辆合格等手续,过期则应在两天内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被告迟迟无法为原告所购车辆办理上户等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刘志华购车款9000元;二、由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向原告刘志华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重庆葆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霜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