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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骆科万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科万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8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科万,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科万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科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骆科万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购买农户的马尾松,然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了砍伐工人将这些马尾松砍伐并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出售。经鉴定,以上滥伐树木蓄积共计23.18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5月,被告人骆科万与林权所有人李某1、杨某、李某2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后,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锡滩村小瓦房社李某1、杨某、李某2的自留山上砍伐马尾松共计22株。后骆科万雇请货车车主雷某将该批马尾松原木材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出售。经鉴定,以上滥伐树木蓄积分别为3.09立方米、0.558立方米、1.694立方米。2、2017年6月,被告人骆科万与林权所有人蔡某1、蔡某2、朱某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后,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东泉村楼房咀社蔡某1、蔡某2的自留山及该镇河岸村冠山社朱某的自留山上砍伐马尾松共计40株。后骆科万雇请货车车主雷某将该批马尾松原木材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木材市场出售。经鉴定,以上滥伐树木蓄积分别为2.388立方米、2.067立方米、3.676立方米。3.2017年6月,被告人骆科万与林权所有人甘某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后,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鱼池村新房子社甘某的自留山上砍伐马尾松14株。以上树木尚未运走就被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鉴定,以上滥伐树木蓄积为9.707立方米。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骆科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骆科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骆科万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本人购买的林木,蓄积23.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科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骆科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骆科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足可以采信。1、户籍资料、指认照片、资质证书、通话记录、林木蓄积的计算方法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1、杨某、李某2、蔡某1、蔡某2、朱某、甘某、刘某1、雷某、李某3、刘某2、姜某的证言;3、被告人骆科万的供述和辩解;4、林木蓄积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检尺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骆科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23.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骆科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科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红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柯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