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8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中杰与韩志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杰,韩志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454号原告:孙中杰,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韩志召,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孙中杰与被告韩志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孙中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中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中杰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栩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