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金飞与唐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飞,唐志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688号原告谭金飞,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周凰,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唐志平,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飞与被告唐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金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金飞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飞撤回对被告唐志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谭金飞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