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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79号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刘跃青。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剑。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7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