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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洪小妹、郭卫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洪小妹,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郭卫雄,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洪小妹与被执行人郭卫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卫雄应支付各项损失99559.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4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郭卫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卫雄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卫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0826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