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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世鹏与任成辉、刘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鹏,任成辉,刘述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291号原告:赵世鹏,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明永镇沤波村四社,身份证号码×××。被告:任成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谢家湾油路工程队负责人,住本区乌江镇谢家湾村三社,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刘述先,现年61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上秦镇庙家堡村四社,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赵世鹏与被告任成辉、刘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世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世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世鹏负担。审 判 员 索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丁 瑛书 记 员 施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