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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蘧凤莲与张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蘧凤莲,张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865号原告:蘧凤莲,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蛟,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加宝,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蘧凤莲与张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蘧凤莲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蘧凤莲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加宝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蘧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蘧凤莲负担。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