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达市卧里屯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与安达市鹏程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卧里屯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安达市鹏程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261号原告:安达市卧里屯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褚喜财,职务主任。被告:安达市鹏程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沈学庆,职务总经理。原告安达市卧里屯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达市鹏程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卧里屯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达市卧里屯镇龙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