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龙梅香与徐成荒、徐成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梅香,徐成荒,徐成风,徐成武,徐群芳,徐西方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05号原告:龙梅香,女,193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成荒,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告:徐成风,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徐成武,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徐群芳,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徐西方,女,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龙梅香与被告徐成荒、徐成风、徐成武、徐群芳、徐西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因被告主体问题,原告龙梅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梅香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梅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龙梅香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