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菁菁与郑培基、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菁菁,郑培基,郑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9273号原告:陈菁菁,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培基,男,1951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郑艳,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菁菁诉被告郑培基、郑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菁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菁菁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英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