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沈文与罗伟光、欧阳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罗伟光,欧阳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331号原告:沈文,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罗伟光,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濉溪县.被告:欧阳淑涛,女,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宿州市,系被告罗伟光妻子。原告沈文诉被告罗伟光、欧阳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沈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计利息75600元,以上两项合计4356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伟光、欧阳淑涛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2年3月10日、2012年7月1日、2014年10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万元、15万元、15万元,合计借款36万元整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经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罗伟光、欧阳淑涛的地址,但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法律规定,该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