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汝康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汝康,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292号申请执行人:白汝康,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法定代表人:李胜忠委托代理人:高鸿鸣,男,1960年7月26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白汝康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