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步连、朱忠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步连,朱忠亮,朱水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132号申请人:周步连,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朱忠亮,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朱水兰,女,汉族,1956年9月11日出生,住同上。申请人周步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忠亮、朱水兰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步连与被申请人朱忠亮、朱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步连申请对被申请人朱忠亮、朱水兰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忠亮、朱水兰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