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家元、刘纯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元,刘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元,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刘纯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6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纯强银行存款71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