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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后祥、郑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后祥,郑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07号申请人:赵后祥,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郑孟,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后祥与郑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后祥与郑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郑孟欠赵后祥借款本金16000元,利息960元,共计16960元,由郑孟于2017年10月15前还清。二、别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后祥与郑孟于2017年10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