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马耀海、马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马耀海,马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596号原告: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牛进奇,该公司经理。被告:马耀海,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玉财,男,回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耀海、马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宁夏万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