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姜翰与孙辉、沈琦、沈圣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沈琦,沈圣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异39号案外人姜翰,女,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孙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沈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沈圣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翰与被执行人沈琦、沈圣轩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姜翰就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沈圣轩名下车号为吉AC×××车辆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姜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姜翰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姜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