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聂晓斌与被执行人成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晓斌,成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聂晓斌,男。被执行人成亮亮,男。申请执行人聂晓斌与被执行人成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聂晓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成亮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亮亮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清偿借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执42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