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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198号原告:杨建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李婷,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