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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方向阳、江西省华凯顺吉树脂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向阳,江西省华凯顺吉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财保11号申请人:方向阳,男,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凯顺吉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石继为,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方向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凯顺吉树脂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方向阳提供赣G×××××号车、担保人方有元提供赣E×××××号车、担保人周亮提供赣E×××××号车、担保人吴晶提供赣E×××××号车、担保人方何明提供赣E×××××、赣E×××××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凯顺吉树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向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世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