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永申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永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郭永申,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郭永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西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