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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金涛与丁宗中、戴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丁宗中,戴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926号原告:金涛,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丁宗中,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戴先成,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金涛诉被告戴先成、丁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0月12日原告金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金涛负担。审判员  胡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