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吴士诺、陈希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诺,陈希勇,孙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267-1号申请执行人吴士诺,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陈希勇,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孙兆红,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兆红所有的车辆一台,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兆红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