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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473号原告:袁某,女性,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亚平(系袁某之妹),女,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男性,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应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