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1473号原告:袁某,女性,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亚平(系袁某之妹),女,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男性,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应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