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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兆文与海昌名仕华庭第一项目部、杨玉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兆文,海昌名仕华庭第一项目部,杨玉亮,鄂尔多斯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兆文,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昌名仕华庭第一项目部,住所地东胜区杭锦南路13号街坊。负责人杨玉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亮,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奥林花园B座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杨海。上诉人武兆文因与被上诉人海昌名仕华庭第一项目部、杨玉亮,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乌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郝蓉、苏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兆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兆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兆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武兆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宁代理审判员  郝蓉代理审判员  苏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