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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诉舒兰市盐务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舒兰市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初26号原告: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经营者:孙振生。被告:舒兰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雪松,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彬,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诉被告舒兰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兰市孙振生兽药超市承担。审 判 长  许 梦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