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发雄与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雄,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782号原告刘发雄,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委托代理人李瑜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辉,平远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平远县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华伟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马地坪。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雄诉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雄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发雄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发雄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梓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