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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黄黎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黎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黎明,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翠云,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金星村民委员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犹县黄埠廉租房公租房工程二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黄黎明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黎明于2017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黎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计2186元,由上诉人黄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军审判员  彭莉审判员  傅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