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钢与吕春、胡永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吕春,胡永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049号原告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春,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胡永宝,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二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建,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诉被告吕春、胡永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