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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瑞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475号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被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788号5幢1116室。法定代表人:汤宏。第三人:上海瑞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3134-61室。法定代表人:沈富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瑞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4608元,减半收取27304元,由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炼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