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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真银与筠连县筠连镇星星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真银,筠连县筠连镇星星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周真银,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筠连镇星星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桂花村茨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553496480K。投资人:詹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真银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筠连镇星星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