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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双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双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4271号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二朱线600米处。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埸、江鹏,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双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双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后,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林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仕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