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富强、袁孟奇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富强,袁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志辉,男,1977年2月22日生,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安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龚富强,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化县。被执行人袁孟奇,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54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龚富强、袁孟奇征收社会抚养费31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