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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肖靖、冯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肖靖,冯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58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告:肖靖,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冯珍,女,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靖、冯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广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