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继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3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继波,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张继波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6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继波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继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