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315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退出花炮行业的政府奖励资金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退出花炮行业的政府奖励资金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富平县瑞庆烟花爆竹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上述两项限额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