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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刘祥生、杨青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生,杨青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生,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杨青元,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青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青元17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