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冯肖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冯肖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蒋攀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章,男。被告:冯肖翠,女,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冯肖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诉。审 判 长 张 欢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