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品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品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品坤,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品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范品坤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晨光、被告人范品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范品坤在都江堰市二环路医疗中心路口人行道内侧,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包内的VIVO牌X7手机盗走,随即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范品坤为逃离现场而将自己所有的一部OPPO手机和被害人的VIVO手机丢弃在现场。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VIVO牌X7手机价格为1575元。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范品坤和高国辉(另案处理)行至都江堰市中山路旧货市场路边,范品坤趁被害人胡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右边包内的苹果牌6SPLUS手机盗走,销赃800元后予以挥霍。经询价,涉案的苹果牌6SPLUS手机在二手市场价格为2100元。2017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范品坤在都江堰市江安市场西川巷内,趁被害人孟某买菜不备之机将孟某放在外套衣服左边口袋里的华为牌MATE9手机盗走,销赃120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3094元。被告人范品坤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品坤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范品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当庭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都价认鉴[2017]238、25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范品坤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品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品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品坤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品坤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品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范品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建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