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卫与董伟长、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董伟长,管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235号原告:张卫,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伟长,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管丽娟,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张卫为与被告董伟长、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董伟长、管丽娟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卫的委托代理人项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伟长、管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董伟长、管丽娟是夫妻关系。2014年6月27日,被告董伟长向原告张卫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董伟长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伟长、管丽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卫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250元,由原告张卫负担2250元;由被告董伟长、管丽娟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