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文川孟凌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黄文川,孟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长黄文川,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孟凌春,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黄文川被执行人孟凌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