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文川孟凌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黄文川,孟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长黄文川,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孟凌春,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黄文川被执行人孟凌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9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