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木曲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曲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018号被执行人吉木曲以,男,1983年11月16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执行吉木曲以罚金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做出的(2016)豫1202刑2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木曲以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