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汉芳等二人与林明胜等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聪,杨汉芳,林明胜,郑小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726号原告:罗玉聪,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汉芳,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明胜,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兵,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罗玉聪、杨汉芳与被告林明胜、郑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罗玉聪、杨汉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聪、杨汉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聪、杨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罗玉聪、杨汉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