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汉芳等二人与林明胜等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聪,杨汉芳,林明胜,郑小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726号原告:罗玉聪,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汉芳,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明胜,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小兵,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罗玉聪、杨汉芳与被告林明胜、郑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罗玉聪、杨汉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聪、杨汉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聪、杨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罗玉聪、杨汉芳共同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英 更多数据: